以岭药业:公司基本盘持续向好 股价三年复合增长率35.15%******
1月9日,以岭药业午间收盘价29.62元/股。2020年同期至今,以岭药业股价三年复合增长率达34.77%。稳步上升的股价是以岭药业在产品、业绩、研发端取得诸多成果,公司基本盘持续向好发展的集中体现。
产品方面,以岭药业围绕心脑血管病、糖尿病、呼吸、肿瘤、神经、泌尿发病率高、市场用药量大的六大类疾病,开发系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中药。目前,以岭药业拥有专利新药13个,其中8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5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重要驱动力。
业绩方面,2022年三季报显示,以岭药业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14.1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15.58%,三年复合增长率34.99%;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4.2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20.6%,三年复合增长率37.92%。
图一:来源金融界上市公司研究院研发方面,据choice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研发费用为5.52亿元,同比增长2.6%。2018年至2022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研发费用均持续上升,复合增长率达32.33%。
图二:来源金融界上市公司研究院此外,1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提出,要进一步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而以岭药业作为创立了“理论+临床+新药+实验+循证”一体化的中医学术创新与转化模式,将中医传统理论创新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中医药创新代表企业,有望在中医药创新浪潮中脱颖而出,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堡垒。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